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 法定代表人:李长明,该直属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京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杭州恒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金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鼎,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路平,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沈丘县钰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景中,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恒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沈丘县钰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93号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恒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沈丘县钰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你院(2013)周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现以(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93号民事裁定指令你院再审。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与杭州恒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及沈丘县钰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清算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你院认为保证期间属于约定不明,在担保法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你院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是否妥当? 请你院依法及时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告我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理结果反馈地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邮编:450000 联系人:于保林办公电话:0371-87161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