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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桂兰、侯才福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缔约过失纠纷再审民事裁定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桂兰,住唐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才福,住唐河县。 法定代理人:侯桂兰,住唐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桂兰,住唐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才福,住唐河县。
法定代理人:侯桂兰,住唐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牛增西,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振朝,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颋,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
负责人:赵苏文,系该支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侯桂兰、侯才福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缔约过失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桂兰、侯才福申请再审称:原审未支持申请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按四倍的本金和利息赔偿损失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保险公司提交意见称:侯桂兰、侯才福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2007年9月17日,侯桂兰到农行办理存款时,保险公司未充分告知侯桂兰办理保单的权利义务,也未认真审查当事人的情况,致使侯桂兰以侯桂连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单。2011年6月8日,保险公司与侯桂兰、侯桂连签订了退保手续,保险公司将本金180000元及利息10387元给付了侯桂兰,侯桂兰、侯桂连向保险公司出具声明:“本人自愿退掉在唐河农行办理的太平洋寿险的金诚利产品,退保后我不再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农行有任何纠纷,并且不会再到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公司闹事。”2011年12月6日,侯桂兰、侯才福以合同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和农行双倍返还本金、支付双倍利息,并赔偿误工、交通等损失。原审法院审理后,充分考虑了侯桂兰、侯才福在保险公司迟延履行退保期间的各项损失,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侯才福的家庭环境、经济状况,酌定由保险公司赔偿侯才福2万元适当。侯桂兰、侯才福要求保险公司和农行赔偿其精神损害并按四倍的本金和利息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侯桂兰、侯才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桂兰、侯才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