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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学与方城县拐河镇韩家村段沟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成学,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经华,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成学,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经华,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城县拐河镇韩家村段沟组。
负责人:周成德,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周成学因与被申请人方城县拐河镇韩家村段沟组(以下简称段沟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成学申请再审称:周成学与段沟组签订合同时虽约定不固定期限,但合同同时约定了“成学愿看可继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段沟组提交意见称:周成学与段沟组签订的合同未约定期限,应为不定期合同,段沟组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周成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方式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本案不属家庭承包方式,而周成学与段沟组又未对合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该合同应为不定期合同,段沟组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周成学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期限应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周成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成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