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成学,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经华,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城县拐河镇韩家村段沟组。 负责人:周成德,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周成学因与被申请人方城县拐河镇韩家村段沟组(以下简称段沟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成学申请再审称:周成学与段沟组签订合同时虽约定不固定期限,但合同同时约定了“成学愿看可继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段沟组提交意见称:周成学与段沟组签订的合同未约定期限,应为不定期合同,段沟组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周成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方式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本案不属家庭承包方式,而周成学与段沟组又未对合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该合同应为不定期合同,段沟组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周成学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期限应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周成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成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