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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桂珍与孟州市金玉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郭旺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周桂珍,女,汉族,1952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州市金玉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周桂珍,女,汉族,1952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州市金玉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战世,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旺,男,汉族,1951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再审申请人周桂珍因与被申请人孟州市金玉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公司)、郭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桂珍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房屋系周桂珍出租给郭旺使用的,周桂珍与郭旺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审判决周桂珍协助将本案争议房屋过户给玉龙公司错误。故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中玉龙公司提供的玉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职员与郭旺及其妻子的谈话录音、孙战世及乔相平与周桂珍丈夫张克立的谈话录音、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周桂珍将本案争议房屋卖给郭旺的事实。虽然周桂珍与郭旺当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郭旺已长期占有、使用此房,并进行了收益,故该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周桂珍称本案争议房屋系其出租给郭旺使用的,其与郭旺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故原审对该理由不予支持并判决周桂珍协助将本案争议房屋过户给玉龙公司并无不当。
综上,周桂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桂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