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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怀林与济源市坡头镇大庄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怀林,住济源 委托代理人:袁卫河,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崔小霞,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怀林,住济源
委托代理人:袁卫河,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崔小霞,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源市坡头镇大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村委会主任。
常怀林因与济源市坡头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庄村委会)所有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中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怀林申请再审称:常怀林因继承而享有涉案房屋和窑洞等财产所有权,一、二审仅对常怀林继承的窑洞进行了补偿,而对涉案房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以房屋仅剩土墙本身已无价值而无须补偿,以及常怀林要求大庄村委会给其划拨宅基地或比照村民待遇支付宅基地补偿安置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予涉及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大庄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大庄村委会不是适格的被告且一、二审遗漏当事人常怀芬;(二)常建和的三孔窑洞没有被拆除和损坏,一、二审认定“推去三孔窑洞的外部一截”毫无事实依据且判决确定的补偿标准错误;(三)常怀林没有对常建和尽到扶养义务,其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伪造的。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程序问题。常怀林与常建和的女儿均认可常怀林与常建和之间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关系,常怀林依据遗赠扶养协议,起诉大庄村委会确认常建和的宅院及地面附属物归其所有并给付其补偿安置费符合法律规定,大庄村委会称常怀林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伪造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常建和的女儿常怀芬在诉讼中并无要求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异议,常怀林作为常建和的遗产继承人提起诉讼主体适格,本案未遗漏当事人。(二)关于窑洞的补偿标准问题。常建和遗留的三孔窑洞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依法由常怀林继承,大庄村委会因新农村建设规划平整土地时,将三孔窑洞的外部推去一部分,致使三孔窑洞不能继续使用,大庄村委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大庄村委会主张涉案三孔窑洞是废弃窑洞,按照《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计算,废弃窑洞是按同类窑洞30%的标准补偿。涉案三孔窑洞是否废弃,大庄村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参照有关拆迁补偿标准,判令大庄村委会补偿常怀林19000元并无不当,大庄村委会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常怀林依法继承常建和的房屋和树木,由于该房屋的屋顶和宅基地上的树木在大庄村委会平整土地之前已被常怀芬出卖,宅基地上残存的土墙已无价值,原审认定大庄村委会对此不予补偿并无不妥。常怀林主张大庄村委会应给其划拨宅基地或比照村民待遇支付宅基地补偿安置费的理由,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对常怀林该请求不予支持正确,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济源市坡头镇大庄村民委员会、常怀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怀林、济源市坡头镇大庄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