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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春与安阳市京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永涛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晓春,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代理人:王有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京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晓春,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代理人:王有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京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端木庆营,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张永涛,住安阳县。
再审申请人王晓春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京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张永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晓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27号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王春晓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京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张永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你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现以(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指令你院再审。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12月3日(2006)行他字第17号)很明确,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你院未适用该答复是否妥当?
请你院依法及时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告我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审理结果反馈地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邮编:450000
联系人:于保林办公电话:0371-87161503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