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督字第23号 申请人赵会珍,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赵保军,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会珍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7月16日发出(2013)济民督字第2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50000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赵保军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3年7月16日发出(2013)济民督字第2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常维帼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