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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继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继学,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投案后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继学,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投案后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继学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继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深夜,被告人薛继学伙同陈小孬(已判刑)在正阳县慎水乡邹楼村委斜王庄自己家中把3360斤剥皮的死猪肉销售给安徽省临泉县的李明发(已判刑),用于制作假牛肉销售。李明发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载这批猪肉行至新蔡县河坞乡十字街东,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新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该批猪肉不具备补检条件,视为检疫不合格。经检测,该批猪肉部分样品经典毒株核酸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薛继学于2013年11月21日自动到新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继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李明发驾驶的车辆的照片、查获的猪肉的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新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证明、记录有数字的纸条复印件,辨认笔录,证人潘某某、邹某某、李某等人证言,到案证明,同案犯李明发、陈小孬供述,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继学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猪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继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猪肉没有流向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继学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张俊芝
审判员  时明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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