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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3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信阳市平桥区第四届人大代表,平桥区长台关乡人大代表,长台关乡新集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清宏,男,1962年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信阳市平桥区长台关乡人大代表,长台关乡新集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其辉,男,1962年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信阳市平桥区长台关乡新集村文书。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丽,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长台关乡新集村妇女主任兼计生专干。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井常禄,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信阳市平桥区长台关乡新集村民兵营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克军,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信阳市平桥区长台关乡新集村治安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周清宏、刘其辉、王丽、井常禄、张克军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周清宏、刘其辉、王丽、井常禄、张克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王东、周清宏、刘其辉、王丽、井常禄、张克军在分别担任信阳市平桥区长台关乡新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文书、计生专干、治安主任、民兵营长,协助长台关乡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期间,经共同预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乡计生服务中心拨给村里的计生事业投入款153505元中的60000元,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先后六次以发奖金和补助的形式进行私分,每人分得1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被告人王东、周清宏、刘其辉、王丽、井常禄、张克军分别于2014年10月20日、21日主动到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东、周清宏、刘其辉、王丽、井常禄、张克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任职证明、长台关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会计账查账证明及记账凭证、长台关乡新集村会计账查账证明及记账凭证、《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至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平政(2004)35号《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和罚没款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台关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归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易辉、张莹、马应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周清宏、刘其辉、王丽、井常禄、张克军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职责的便利,共同贪污计划生育事业投入款6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均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六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六名被告人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系共同贪污,大家商量后一致同意,所起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东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周清宏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刘其辉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王丽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井常禄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张克军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王东、周清宏、刘其辉、王丽、井常禄、张克军违法所得6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志武 审 判 员 张 素 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沛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