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29号 上诉人张新莉 委托代理人潘胜超、郭崇智,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中州 委托代理人张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崔海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恩重,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新莉、张中州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不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新莉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胜超,上诉人张中州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海杰、张霞,被上诉人金不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恩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新莉于2015年1月13日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张中州的起诉及上诉,同日,张中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新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张新莉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张中州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新莉撤回起诉及上诉。 三、准许张中州撤回上诉。 张新莉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495元,各减半收取747.5元,均由张新莉负担,张中州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张中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有奎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家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