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海潮 委托代理人王汉文,济源市邵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成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卢海潮与被上诉人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卢海潮于2014年4月1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成支付猪款15632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卢海潮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海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汉文,被上诉人罗成的委托代理人崔学礼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卢海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