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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超魏晓剑王斌李运升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88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超(绰号小胖),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4年7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88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超(绰号小胖),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4年7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晓剑(曾用名魏晓冬),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4年7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斌,男,1984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4年7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运升(曾用名李东升),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4年7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魏晓剑、王斌、李运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李超、王斌、魏晓剑预谋后,由被告人李超等人纠集被告人李运升等人先后在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城郊村委高庄刘辉(另案处理)租住的住宅内、被告人魏晓剑家中、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黎庙村委后刘庄管仁芝(另案处理)家中、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后刘庄村委高庄朱凤英(另案处理)家中、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前楼村委棉花原种场的废弃房屋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由李超等人准备赌博工具和用具,以庄家赢资的百分之十抽头,从中抽头渔利,每日参赌人员十余人,并分别给在赌场服务的王斌、魏晓剑、李运升好处费1000余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被收缴的骨牌的照片及被告人指认开设赌场地点的照片,书证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口派出所证明、新蔡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刑事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新蔡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的到案经过、新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五份、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新蔡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钟某某、卢某某、杜某某、刘某、管某某、朱某某、周某、赵某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王斌、魏晓剑、李运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多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超、王斌、魏晓剑起积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李运升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开设赌场的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魏晓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运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张俊芝
审判员  时明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熠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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