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玉川,男,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国党,男,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小海,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庆斋,男,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玉川、王国党、程庆斋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玉川、王国党、程庆斋及辩护人王洪生、陈小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月份,被告人董玉川、王国党、程庆斋伙同邢某某、高某某、刑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濮阳县柳屯镇西陈庄村西北的濮临输油管线12号桩+150米处,利用该管线上已打好的孔向南引盗油管600余米,至该村南濮台公路南侧邢某某一闲置院落内的油池中,盗窃原油44.75吨,价值265493.7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董玉川、王国党、程庆斋,并宣读了其供述,证人邢某某证言,原油价格表,油田输油处证明,值班记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被盗现场照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玉川、王国党、程庆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玉川当庭辩解王国党让自己给邢某某打工,拉污水,直到最后一车才知道是偷油。 辩护人意见:首先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盗窃原油的数量和金额不清;第二被告人董玉川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主观恶性不深,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国党当庭辩解开始是邢某某让拉污水,直到第三车才知道是偷油,自己只参与一车,数量没有那么多。 辩护人意见:首先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盗窃原油数量及金额系直接推定,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第二被告人王国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庆斋对起诉书指控当庭辩解称董玉川与王国党叫自己拉污水,只让自己看人,直到被抓才知道是偷油。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份,被告人董玉川、王国党、程庆斋伙同邢某某等人预谋后,窜至濮阳县柳屯镇西陈庄村西北濮临输油管线12号桩+150米被打孔处,向南引盗油管线600余米至该村南濮台公路南侧邢某某一闲置院落内油池中,盗窃原油44.75吨,价值265493.7元,其中14.75吨起获后返还被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董玉川供述证实2013年12月底,邢某某找我时我和王国党在一起,他让我和王国党给他帮忙,说是从化工厂拉污水往河里边倒,拉一车给我们每人1000元钱,并且还让我们再找一个人帮忙,我和王国党便找来了程庆斋。邢某某说他在柳屯镇西陈庄村西边濮台路南沿有一个空院子,他给了一个顶管机人的手机号,让我和王国党、程庆斋帮他和这个号码联系,从对着他空院子北边的濮台路下边穿一根管。我们联系后,人家来看了看地形,又过了两天才从濮台路下边穿了一根直径七寸的黑色塑料管。第二天晚上8时左右邢某某让我们三人去他家,当时莘县古云镇高堤口村的一个人也在那。我和程庆斋一起,王国党和高堤口的那个人一起,我们四人每两人用一根棍子抬一盘黑色高压塑胶管把管子抬到邢某某濮台路南边的空院子里,共抬了三趟五盘管子。在院子里把管子解开,建设拿着管钳、接头和密封带把管子接起来,然后我们五人把管子从濮台路下边穿过来以后,用铁锨在麦地里挖沟从东南向西北引管子,当天晚上把这五盘管子引完,大约有二百米左右。我听建设说再往西北四十多米的地方还有一根管子是从北边引过来的,过两天把这两根管子接住就完工了。又过了两三天的一天晚上8、9时许,邢某某让我和王国党、程庆斋来他濮台路南边的空院子里,高堤口的那个人也在那,我们五人在建设的指引下又往濮台路北边的麦地里抬了一盘管子把这两个管子头接上了,干完后我们就回去了。元旦后三四天的一天上午,邢某某让我和王国党找一辆挖土机,说是让挖土机在他濮台路南边的空院子里挖一个大坑,白天不能干,怕引人注意,晚上干。我和王国党联系了一辆清丰县双庙乡的一个挖土机,当天晚上8时多开始干,在他院子里西南挖了一个长约十八米,宽约二米五,深约二米六的大坑,建设给挖土机开完工钱就让挖土机走了。挖土机走后我和建设、王国党、程庆斋、高堤口那个人,俺五个在坑里铺了两层白塑料布,坑上边架了八九根檩,在坑里放了一个泵,用三角带挂在檩条上,檩上边棚着黑色的胶合板,胶合板上边又盖了一层白塑料布,塑料布上又盖了一层土。我们把抽油泵的抽油管从院子里边又引到了院子外边的濮台路南沿。这时建设又对我和王国党、程庆斋说这是准备偷油的,不是准备从化工厂拉污水的,到时候钱少不了我们的,我们三个都没有说什么。一切准备好以后,建设开开阀门,当天晚上就开始往坑里放油了。建设让我和王国党、程庆斋每天晚上在空院子东北角一彩钢房里看人,屋里有一张床,我们三个轮流睡一会觉,从晚上8时看到第二天早上5时。往油罐车里装油时我搬个梯子让程庆斋到车上扶着往车里放油的塑料钢丝管,我扶着梯子,王国党在罐车周围看人,邢某某在别的地方看人。从放油那天开始,隔四五天来一辆红色的齐头大油罐车拉油,一共拉了三车油,都是每天晚上12时后装油,装完油建设就跟着车把油送走,走完第一车油以后,建设给我们三个每人发了一个红色的电信手机,说是我们在家的时候用来联系。另外我们三个还在市里黄河路路南的千脑汇买了三个对讲机用来在放油时联系。建设联系的油罐车,没有牌照,一车具体能拉多少油我不清楚,我觉得至少有10吨多,具体原油卖到哪里了,以什么价格卖的,一共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们一共卖了三车油,建设才给了我们两车油的钱,一共给了我7600元钱,我和王国党每人得了3000元,程庆斋得了1600元钱,第三车没有分钱。除了我、王国党、程庆斋、建设和莘县古云镇高堤口村的一个人外,还有一个叫“二哥”的中年男子参与。 2、被告人王国党供述证实2013年12月底,邢某某找到董玉川,当时我和董玉川在一起,他让我和董玉川给他帮忙,说是去化工厂帮忙装车,每天500元钱,并且还让我们再找一个人帮忙,我和董玉川便找来了程庆斋。邢某某说他在柳屯镇西陈庄村西边濮台路南沿有一个空院子,从对着他空院子北边的濮台路下边穿一根管,他给我们一手机号让董玉川、程庆斋和我帮他和这个号码联系。我们联系好后,人家来看了看地形,又过了两天才用顶管机从濮台路下边穿了一根直径七八寸的黑色塑料管。一两天后的一天晚上7时左右,邢某某让我们三人去他空院子里找他,在那里我们还见到一个莘县古云镇高堤口村的人。我们五人在院子里把管子解开,建设拿着管钳、接头和密封带把管子接起来,然后我们把管子从濮台路下边穿过来以后,用铁锨在濮台路北边的麦地里挖沟从东南向西北引管子,当天晚上我们五个引了四五盘管子将近二百米。我听建设说再往西北二十多米的地方还有一根管子是从北边引过来的,过两天把这两根管子接住就完工了。又过了两三天的一天晚上10时多,我们五人在建设的指引下又往濮台路北边的麦地里抬了一盘管子把这两个管子头接上了,干完以后我们就回去了。元旦后两三天,建设让我和董玉川、程庆斋找一辆挖土机,说是让挖土机在他濮台路南边的空院子里挖一个大坑,白天不能干,怕引人注意,晚上干。我和董玉川、程庆斋联系了清丰县双庙乡的一辆挖土机,当天晚上七八时开始干,在他院子里西南挖了一个长约十二米,宽约二米三,深约二米五的大坑,建设给挖土机开完工钱就让挖土机走了。挖土机走后,我和建设、董玉川、程庆斋、高堤口那个人,俺五人在坑里铺了两层白塑料布,坑上边架了大约八根檩,在坑里放了一个泵挂在檩条上,檩上边棚着黑色的多层板,多层板上边又盖了一层白塑料布,塑料布上又盖了一层土。我们把抽油泵的抽油管从院子里边又引到了院子外边濮台路南沿。这时候建设对我和董玉川、程庆斋说这是准备偷油的,不是准备干化工厂的,到时候钱少不了我们的,别在这里吸烟,我们三个都没有说什么,一切准备好以后,建设开开阀门,当天晚上就开始往坑里放油了。建设让我和董玉川、程庆斋每天晚上在空院子东北角一彩钢房里看人,从晚上8时看到第二天早上5时。我们每天来的时候看看油坑里的油多深,走的时候看看油坑里的油多深,打电话给建设报告一声。从放油那天开始,第一次是隔了五六天来一辆红色的齐头大油罐车拉油,第二次是隔了五天来了一辆灰色的齐头大油罐车拉油,第三次是隔了四五天来一辆红色的齐头大油罐车拉油,与第一次的那个车不是一辆车。一共拉了三车油,都是每天晚上1时以后装油,司机不下车,装完油以后建设就跟着车把油送走。走完第一车油以后建设给我们三人每人一个红色的电信手机,说是我们在家的时候用来联系,不让打别的电话。我不知道谁联系的油罐车,一车具体能拉多少油我不清楚,三次拉油的车都不一样,但油罐的大小差不多,我听建设说一罐有十四五吨。我只知道是建设联系的买主,具体原油卖到哪里了,以什么价格卖的,一共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们一共卖了三车油,建设给了我们两车油的钱,一共给了我7600元,我和董玉川每人得了3000元,程庆斋得了1600元钱,偷的第三车还没有分钱。引管时我和董玉川、程庆斋、邢某某、柳屯的二哥、古云镇的人都参加了。盗油管是邢某某买的,挖油坑的挖土机是邢某某让我和董玉川、程庆斋找的,是在晚上挖的坑,挖油坑时我们六个人都在场,邢某某付的钱。往油罐车里放原油时,我和邢某某、柳屯的二哥在油罐车附近看人,古云镇的那个人在屋里管油泵的电闸,董玉川和程庆斋一个人扶着管子往车里放油,一个人在车罐顶上看油满不满。我不知道谁在输油管线上打的孔,谁组织我们盗窃原油的我不清楚,是邢某某叫的我和董玉川,我和董玉川一块叫的程庆斋,莘县那个人是谁叫的我不清楚。走完第三车油后两三天的凌晨,我和董玉川、程庆斋在油池北边彩钢房里被公安局抓住了。 3、被告人程庆斋供述证实2013年12月底,董玉川和王国党找到我说一起去濮阳县柳屯镇干活,比建筑工地上挣得多,具体干啥活也没有说清。过了两天,我和董玉川、王国党领着顶管机来到濮阳县柳屯镇西陈庄村西边濮台路南沿的一个空院子,这时我才知道院子是建设的,另外还有一个莘县古云镇高堤口村的人。我们几个从对着空院子北边的濮台路下边穿一根直径七八寸的黑色塑料管,谁联系的顶管机我不清楚。隔了五六天后的一天晚上,我和董玉川、王国党、建设、还有高堤口村的那个人从北边一个管子头那往南引了二百多米黑色高压管穿过濮台路到院子里。元旦后两三天,不知道是谁找的一辆挖土机在建设的空院子里挖坑,我和董玉川、王国党在旁边帮忙,坑长十多米,宽两米多,深两米多。挖土机走后,我和建设、董玉川、王国党、高堤口那个人,俺五个在坑里铺了两层白塑料布,坑上边架了檩条,在坑里放了一个泵,檩上边棚着黑色的多层板,多层板上边又盖了一层白塑料布,塑料布上又盖了一层土,我们把抽油管从院子里边又引到了院子外濮台路南沿。这时建设又对我和董玉川、王国党说这是准备偷油的,别在这里吸烟。我们三个都没有说什么,一切准备好以后,就开始往坑里边放油了。建设让我和董玉川、王国党每天晚上在空院子东北角的一个彩钢房里看人,从晚上8时看到第二天早上5时,我们每天来的时候用铁棍插到坑里看看油坑里的油多深,走的时候看看油坑里的油多深,打电话给建设报告一声。从放油那天开始,第一次是隔了六七天来一辆齐头的大油罐车拉油,第二次是隔了五六天又来了一辆齐头的大油罐车拉油,第三次是隔了四五天来一辆尖头的大油罐车拉油,这三次拉油的车不是一辆车。共拉了三车油,都是每天晚上1时左右装油,司机不下车,装完油以后油罐车就走了,走完第二车油以后建设给我们三个每人一红色的电信手机,说是我们在家的时候用来和干活的这几个人联系,不让往外打。谁联系的油罐车我不知道,一车具体能拉多少油我不清楚,但油罐的大小差不多,我觉得能拉十多吨。我不知道是谁联系的买主,具体原油卖到哪里了,以什么价格卖的,一共卖了多少钱也不清楚。我们一共卖了三车油,董玉川给我了1600元钱,别人得多少钱我不知道,王国党和董玉川叫的我。邢某某开始对我们三个说是从化工厂拉污水,后来才知道是偷原油。我们往油罐车里装油时,我在罐车旁边扶着往车里放油的塑料钢丝管,王国党、董玉川、邢某某在罐车附近看人,还有一个人在罐车上扶着管子。 4、证人邢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初,王国党找我说让我和他在中原油田采油三厂偷点天然气,用我在濮台路南的空院子,我同意了。后来王国党又找来董玉川和另外一个人参加。准备好后,王国党联系的顶管机,他们三人一天晚上从我在濮台路南边的空院子里往西北顶管。顶好管以后两天,王国党对我说:“北边井上的天然气压力小,没法弄,弄点别的吧,把投入的本钱捞过来。”我问:“干什么?”王国党说:“北边不远是大输油管线,弄点油吧。我联系,你什么都不用管。”我同意了并说到时候我把油卖了。王国党提议在我的院子里挖一个油坑,他联系了一个挖土机。一天晚上,王国党、董玉川,还有他俩找的那个人用找来的挖土机在我院子西南角挖了一个油坑。坑挖好后,王国党说:“濮台路北边不远处的输油管线上有一个别人事先打好的孔,我们可以从那里偷油。”王国党、董玉川,还有他俩找的那个人从油坑处穿过顶管机顶好的管向西北引管,引好管后我们准备偷油,我就联系了我们村的邢庆章和古云镇的高某某给我帮忙。我们在油坑里放满油,我就联系了邯郸一个姓柳收油人,对方派大油罐车来拉油,我和高某某在东边范县濮城开发区路口那里接车,高某某开车,我押车。我们把车开过来以后,将车停在我院子门口濮台路边用油泵往罐车里放油,放油时邢庆章在现场西边濮台路上看人,我和高某某在现场东边大堤那看人,王国党、董玉川还有他们找的那个人往油罐车里放油。我们装满一车油后,王国党打电话给我,我押车,高某某开车,我们沿着濮台路往东把车开到范县濮城开发区路口,对方有两个人在那里等着。我和高某某当着那两个人的面用尺子给油罐车量方,我们一共偷了三车油,每车油13吨,一共卖了10多万元,除去王国党先期投资的外,我们六人每人得1万多元。我在中原油田采油三厂吃饭时认识的姓柳的人,给了我他的电话,王国党、董玉川被抓后我把手机扔了,我不记得这个人的电话了。 5、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月19日,濮阳县公安局油区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在西陈庄村南濮台公路南侧一院落内发现储存原油的油池并将在油池边望风的董玉川、王国党、程庆斋抓获归案。 另有:原油价格表、含水证明、称重单、聊城输油处证明、值班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濮阳县公安局油区治安大队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案起诉书指控被盗原油数量系三被告人与同案人邢某某所供卖油三车,每车最少十多吨的最低数额及盗油现场起获原油总量认定,且三被告人侦查阶段均供认是在引完管线,铺好油坑后,邢某某告诉他们说是偷油,三人均予以默认,并非被告人董玉川、王国党当庭所辩拉第三车油时,被告人程庆斋当庭所辩直到被抓才知道其行为系偷油,三被告人当庭辩解与其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邢某某证言不符,且三人侦查阶段所供埋管线、挖油坑、盗卖原油能相互印证,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盗油数量及金额不清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玉川、王国党、程庆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庆斋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董玉川、王国党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当庭予以否认,辩护人辩解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部分原油起获返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玉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王国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上二被告人刑期均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程庆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均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戴文顺 审判员 翟国玺 审判员 后利珍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雪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