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民初字第1057号 原告朱西永,男,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晓辉,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永尚,男,1960年9月26日生,汉族。 原告朱西永诉被告张永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晓辉及被告张永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西永诉称,2011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总价77830元的土豆种子,当时被告支付了30000元的土豆种子款,向原告出具了47830元的欠款条。2012年4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钱款,但下余的32830元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土豆种子款3283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2011年11月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欠款利息。 被告张永尚辩称,2011年7月份,经朋友介绍朱西永来我村收购土豆,并建立了朋友关系。后朱西永提出第二年为我们提供土豆种子并由其收购。随后我们到朱西永处考察,并带回朱西永提供的土豆种植技术合同、保回收的说明材料。2011年11月15日,我与同村的则用、亚彬等三人去拉了6万多斤土豆种,加上相关费用后按1.35元/斤卖给种植户。在此期间,种子价格大落,原计划种植户减少40%,我们就通知朱西永把未售出的种子送回去,运费由我们出。朱西永说还能卖出去一部分,不要急。当年春节过后,还有三万多斤未售出。后朱西永同意将未售出的三万斤种子赊销给种植户,与赊销的种子一起我又赊销了十多吨肥料,当时也给种植户说明,在收土豆时再将种子款扣除。种子处理完后,共损耗4000多斤,朱西永同意承担50%。后来到土豆快要成熟的时候,发现土豆有裂纹现象,被告向原告反映上述情况后,原告说没问题。后原告以0.7元/斤收购了四万多斤土豆,但原告说没带足够的现金,要求用被告所欠的土豆种子款顶账,被告没有同意。后种植户认为原告的种子有问题,经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给予原告相应的处罚。所以原告应赔偿种植户的损失,被告因销售原告的种子而搭售的肥料款,原告也应承担50%。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张永尚在原告朱西永处购得土豆种32980公斤,每公斤2.36元,共计折款77830元。被告支付现款30000元后,下欠种子款4783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于2012年4月份,被告张永尚又向原告支付种子款15000元。被告张永尚在销售土豆种子过程中,折损4000余斤,经协商原告朱西永认可折损4000斤并同意承担折损种子50%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询问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之间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土豆种子,被告应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说明被告对其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永尚在销售土豆种子过程中折损种子4000余斤,原告认可折损种子4000斤并同意承担折损种子50%的损失,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双方协商的种子价格,原告应承担折损种子款2360元,该款应从被告所欠原告种子款32830元中扣除,即为3047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2011年11月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欠款利息,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土豆种子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认为原、被告之间还约定有土豆回收协议,原告应赔偿因其未回收土豆而给被告及种植户造成的损失,因该项主张与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永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朱西永种子款30470元。 二、驳回原告朱西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通许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通许县支行账户名: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25070784678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621元,由原告朱西永承担45元,被告张永尚承担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上诉人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1元(收款人: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开封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520109000001428。汇款时在备注栏填写原审法律文书案号,并注明用途为诉讼费,汇款后及时拨打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办公电话0371-23806213或将汇款凭证传真至0371-238063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李文宪 审判员 张少宇 审判员 潘红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杨冻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