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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俊杰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6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2011年1月至案发前任汝州市纸坊镇党委委员、人民武装部部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汝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6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2011年1月至案发前任汝州市纸坊镇党委委员、人民武装部部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3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同年9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建成,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汝州市纸坊镇(乡)党委委员、人民武装部部长期间,在2012年至2014年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征兵工作的相关规定,工作不负责任,在政治审查的初审阶段对应征人员学历审核把关不严,致使75名虚假学历人员通过政治审查初审,其中有56人已入伍。此事引起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河南省军区、平顶山军分区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严肃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程某某的户籍证明、职务证明,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2)河南省公安厅、军区司令部、政治部豫公通(2014)192号文件,要求“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分为四个步骤:初步考核、联合考核、走访调查和考核结论。实行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河南省征兵政治考核实施办法》规定,初步考核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核查比对应征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文化程度,重点查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就读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防止发生年龄造假、学历不符、冒名顶替等问题。初步考核结束后,基层人民武装部根据初检初考情况,择优推荐,确定上站体检对象,并将人员名单和《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以及应征公民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县级征兵办公室。

联合考核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组织实施。通过网上查询、信息比对、部门协查、跨区发函等方式,对应征对象政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中涉及学历审查要求,教育部门核实应征公民学历情况,高中以下学历主要核查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的真伪,必要时可向颁发证书的学校求证核实。

(3)2012-2014年度纸坊镇初审合格上报花名册及虚假学历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证实程某某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综合审查意见一栏处,签署“政审合格”并签名。

(4)汝州市教育体育局、汝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对纸坊镇2012-2014年度应征人员学历查询情况表,证实共有75名应征人员学历存在虚假情况。

(5)济南军区、河南省军区关于程某某有关问题的交办文件,证实因群众举报,上级相关机关对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的案件线索批转并要求查处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汝州市人民武装部政工科科长)证言,基层武装部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兵员征集等工作,兵员征集主要工作内容是宣传、发动、初步体检、政治审查初审。

《河南省征兵政治考核实施办法》这一文件没有向基层乡镇武装部传达,因为根据政策政治审查标准不宜公开,但是涉及基层乡镇武装部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我们通过会议传达到了。基层武装部的初审通过核对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负责初步审查应征对象的年龄、学历是否真实并符合应征条件。

(2)证人邵某某(汝州市人民武装部部长)证言证明,平时负责征兵的政治审查工作的部门是政工科,在正式征兵时,汝州市政府每年设立临时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我兼任,抽调公安、教育等单位成立政治审查小组,牵头部门是市武装部政工科。

政治审查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应征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乡、县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涉及基层武装部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市武装部都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传达。

市武装部要求基层乡镇武装部,政治审查的初审通过核对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负责审查应征对象的年龄、学历是否真实并符合应征条件,并通过询问来了解应征对象的年龄及家庭成员的政治情况。

(3)证人蒋某(汝州市人民武装部政委)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邵某某证言一致。

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我们乡镇武装部主要负责政治审查的初审工作。首先了解应征青年是否有劣迹,然后对年龄、学历进行核查,主要是通过要求应征青年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原件,我首先核查应征青年的年龄,如果持初中毕业证当年年底前未满18周岁或超过20周岁的也是一律不合格,持高中(中专、职专、技校)毕业证的年龄放宽至17-21周岁,高校在校生年龄放宽至22周岁,大专毕业生年龄放宽至23周岁,本科毕业生及以上的放宽至24周岁。政治审查的初审工作主要是对应征对象的学历、年龄进行核查。学历我主要是查看毕业证书原件,口头询问应征青年是否属实,对于应征青年答复属实的,我就认可其学历通过政治初审,审查认为合格的,我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综合审查意见”一栏签署“政审合格”的意见及我的名字,并在该表中盖上武装部或乡镇政府的印章。在审查中我没有发现有学历不实的情况,如果发现有应征青年学历不属实的,我会将其列入不合格对象。纸坊镇2012年至2014年应征青年中75人的学历存在不实现象我没有发现,这是我工作失职的地方,我不知道他们的虚假学历证书是如何来的。纸坊镇所有应征青年的《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这一栏我都有签名并签章,这些学历不实人员的《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我应该也是签名盖章了。

2012年至2014年共有12名应征青年学历显示毕业自汝州市宇星职业培训学校。汝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2011年10月吊销该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并吊销了其办学资格,但相关文件我没有收到,我也没有通过其他途径了解,不知道这情况。汝州市天地电脑培训学校、汝州市奔腾电脑培训学校等属于短期培训机构,不具有发放相关中专毕业证的资格,在初审过程中我没有核查出来,我想着有这些学校的证就是中专的了,但我没有让明知是虚假学历的人员顺利通过初审。对于75名学历造假人员通过武装部的政治审查初审,作为纸坊镇的武装部长,我没有尽到应尽的工作职责,工作中存在有不认真不到位的地方。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受贿罪:

在2012年至2014年征兵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其担任本市纸坊镇(乡)党委委员、人民武装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该辖区12名应征青年家属现金共计26800元,案发前已退回3500元。其中收受禹春生现金4000元;收受阮足听现金5000元;收受李建水现金1800元;收受阮占通现金4000元,案发前退还1500元;收受石东岭现金1000元;收受张顺江现金2500元;收受张文通现金500元;收受刘现宾现金2000元;收受李淑玲现金2000元;收受靳治国现金1000元;收受阮向彬现金1000元;收受王现中现金2000元,案发前已退回。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汝州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赃款233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证人禹某某、王某某、阮某甲、李某甲、阮某已、石某某、张某甲、张某已、刘某某、李某已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在政治审查的初审阶段对应征人员学历审核把关不严,致使75名虚假学历人员通过政治审查初审,并有56人已入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程某某在征兵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应征人员家属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程某某兼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中仅负责初审工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涉案赃款233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构成自首,且一审当庭认罪、积极退赃,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程某某及其辩护人申请证人侯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证。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相同,所列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在政治审查的初审阶段对应征人员学历审核把关不严,致使75名虚假学历人员通过政治审查初审,并有56人已入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程某某在征兵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应征人员家属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关于上诉人程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经查,《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明确要求,对应征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乡、县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程某某虽在政治审查工作中负责初审工作,但其在初审工作中对应征人员未认真核实学历,并在政治审查意见中签署“政审合格”,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规定,程某某存在工作失职情况,应承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程某某及辩护人申请证人侯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证的诉求,经查,关于认定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已有证人王某某、邵某某、蒋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所证明的相关情节相互印证,且已经原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其申请证人侯某某、王某某出庭的诉求,予以驳回。

关于上诉人程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其受贿罪其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程某某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通知其到案后,对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程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其一审当庭认罪、积极退赃,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其所提上述情节原审量刑时已予以考虑,原判刑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中立

审 判 员  史伟平

代理审判员  李小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央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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