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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军化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4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军化,男,汉族,小学文化,2009年1月至今在杨庄镇杨庄村村委会工作,其中2009年1月至2010年上半年任杨庄村党支部委员,2010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4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军化,男,汉族,小学文化,2009年1月至今在杨庄镇杨庄村村委会工作,其中2009年1月至2010年上半年任杨庄村党支部委员,2010年下半年至今任村党支部副书记;2010年7月抽调平西火车站拆迁指挥部工作,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13日经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宝丰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能斌、张福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军化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董军化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军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学国、祁凌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董军化及其辩护人刘能斌、张福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伟平
审判员  徐发营
审判员  乔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雨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