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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李 某 某 犯 危 险 驾 驶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卫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
李 某 某 犯 危 险 驾 驶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卫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顺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其行驶至平顶山市叶宝路代庄路段时,将行人代某某撞到。后路人打“120”急救电话后,李某某和代某某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95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代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某一次性赔偿了代某某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代某某的证述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平)公(交)鉴(毒)字(2014)102号鉴定报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出具的李某某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现场抽血照片及视频资料、事故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出具的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道路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证据能相互印证,亦有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所驾驶机动车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李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