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109号 申请执行人霍均平,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刘金陵,又名刘金岭,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霍均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金陵,又名刘金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