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培田,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进印,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 辩护人殷某某,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卫刚,男,1971年06月03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甲,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杜卫刚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赵超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培田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齐进印及其辩护人殷某某、被告人杜卫刚及其辩护人王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年底,被告人齐培田利用担任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中五里屯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拆迁组组长的便利,被告人齐进印利用担任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中五里屯村村民委员会会计及拆迁组副组长的便利,和被告人杜卫刚采取虚报地上附着物清查登记表的手段,骗取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给予本村地上附着物树木补偿款62780元。 二、2010年年底,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本村未报坟墓户名单的手段,骗取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给予中五里屯村地上附着物坟头补偿款40800元。 三、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打机井、维修水泵等手段,两次骗取滑县新区管委会给予本村的打井补助款共计15700元。 四、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重复多报本村已拆迁户名单等手段,两次骗取滑县新区管委会给予本村的取暖费共计17400元。 五、2010年12月,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给本村特困户盖房为名骗取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补助款4800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杜卫刚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齐培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齐培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齐培田从滑县新区管委会骗取财物,并已在村委会入账的财物,其以隐瞒事实、制造假象的手段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贪污罪。杜卫刚及其他人员所得的22000元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齐培田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归案后深刻悔罪,一贯表现较好,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齐进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齐进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齐进印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骗取的财物不多,且没有使用,全部退回,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卫刚辩解其只是按照齐培田和齐进印提供的数字制作表格,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杜卫刚的辩护人王某某认为,被告人杜卫刚没有与齐培田、齐进印协商骗取补偿款,也没有意识到、不希望齐培田能得到补偿款,其没有贪污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且公诉机关提供证据不能证实政府发放了62720元的树木补偿款,与杜卫刚所收6000元的因果关系不明,因此杜卫刚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杜卫刚的辩护人王某甲认为:1、被告人杜卫刚没有与齐培田、齐进印共同预谋侵吞、骗取,也没有直接获取公共财产,其按照填写表格的行为属于履行职权的行为,与齐培田、齐进印行为的性质不同,不属于共同犯罪,故杜卫刚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其收受齐培田好处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2、被告人杜卫刚在侦查机关介入前已经向新区有关领导承认了没有核实他人骗取树木补偿款的行为,且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调查前,书写了交代材料,依法应认定为自首。3、起诉书认定杜卫刚贪污62720元的证据仅有齐培田、齐进印的自认金额,无其他证据印证。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齐培田伙同被告人齐进印利用各自分别担任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中五里屯村民委员会主任、拆迁组组长,该村村民委员会会计、拆迁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拆迁等行政管理事务中,采取虚报、截留等方式,非法获取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补偿款和其他费用共计141480元。具体事实为: 一、2010年年底,被告人齐培田与被告人齐进印预谋从滑县新区管委会虚报冒领树木补偿款,并找到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中五里屯村的包村干部、负责附着物清查工作的被告人杜卫刚,向杜卫刚许以好处。杜卫刚在明知二人虚报的情况下,制作包括户名、树木的种类、规格、数量等内容的表格并签字确认。后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杜卫刚所制表格拨付树木补偿款共计62780元。齐培田、齐进印领取补偿款后,由齐培田到杜卫刚办公室给其6000元。后在齐培田、齐进印因被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调查期间,杜卫刚退给齐进印3000元。 二、2010年年底,被告人齐培田与被告人齐进印经预谋,虚报本村拆迁坟墓户的名单,在向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上报后,骗取补偿款40800元,二人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齐培田的供述:2009年5月份,其任中五里屯村委会主任,在村里拆迁规划时任拆迁小组组长,负责村里全面工作并协助新区政府搞好拆迁工作。2010年底,拆迁涉及到地上附着物补偿,其和村委干部配合管委会工作人员对村民的附着物清点计算。第一次附着物补偿后,管委会让对地上附着物有漏报的情况再补报一次。其和齐进印商议虚报齐某甲、齐某乙、齐某丙、齐丙丁、齐某戊、齐某己、齐某庚等人有树木漏报,又虚报坟头补偿款的名单,一起去新区管委会时给主管新区政府田园公司的韩主任联系,韩主任让先去找原来负责这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办理,最后他签批。其和齐进印去找到新区管委会村里查树颗的申某某,某某请假了,杜卫刚一个人在办公室。其把齐进印事先写好的树木名单递给杜卫刚。他看了名单后问这是假的吧。其和进印说想多报些,并说已经给韩主任说过了,你给帮帮忙,到时候不白你。杜卫刚填表格时,其想多填些,杜卫刚嫌多了不好批,就少填了点,其三人粗算大概6万多元。杜卫刚填好表格,并签了他的名字。其临出门时对杜卫刚说将来给他1万元钱。后其和齐进印就拿着表到新区二楼田园公司找到负责上网登录附着物名单的工作人员张某某,把树木补偿的表格和之前齐进印写好的虚报坟头名单给了张某某,让他帮忙输入电脑。2011年元月份,新区管委会通知后,其和齐进印一块到新区管委会财务科领的支票,后从银行取了103580元,其中树木补偿款62780元、坟头补偿款40800元钱。一两天后,杜卫刚给其打电话问是否批了树木补偿款,其说钱已经领过了,也明白他想要事先许给他的钱。其对齐进印说要给杜卫刚和张某某送钱,后到杜卫刚的办公室,点出5000元钱递给他,并说共领了6万多元。杜卫刚说你还不给百分之十?其又点了1000元钱给了他。十几天后,杜卫刚打电话问领漏报树颗补偿款后,给焦某钱了没有。其说之前找焦某签字,他没签,不想给他分钱。杜卫刚说他知道虚报的事,让给他3000元。其从补助款中拿出3000元钱给了焦某。其和齐进印在新区管委会接受调查期间,杜卫刚退给齐进印3000元。 (二)被告人齐进印的供述:其在中屯村任会计和拆迁小组副组长,协助齐培田、配合新区政府土地拆迁及相关赔偿、补偿工作。2010年九十月份,新区管委会对村民土地上的附属树木和坟头已经进行了补偿。齐培田说新区让把漏报、漏补的附属树木和坟头统计一下,想趁这个机会多报点树木、坟头,得点好处并说这个钱得给领导分点,否则拿不到。后其二人商量了虚报树木、坟头大致数目名单,一起骑电动车去新区管委会。齐培田给韩副主任打了电话后说,直接找具体负责的人就行了。原来打算找申某某,申某某不在办公室,只有杜卫刚在。齐培田说,杜卫刚也是清点树木的负责人,又是包村干部,找他也行。其把事前商量写好的那份名单给了杜卫刚,他说一看就是假的。齐培田告诉他找过韩主任了,将来再给他弄点好处。杜卫刚按照其二人所说,把需要上报的数目和名字填写在表格上,由齐培田把表格交给了管委会。交了树木表格后,又找新区田园公司负责清点、统计坟头工作的张某某,把中五里屯未报坟墓户给了他。这个名单是其填写的。除了齐某壬是村里已去世的五保户,其他人名都是假的。后齐培田说上次报的钱批下来了,其二人到新区政府领了一张支票,到银行取了10万多元。后其二人一起给韩某某主任送钱,齐培田说还给了杜卫刚6000元,也给张某某、焦某了。在其和齐培田被新区政府调查期间,杜卫刚过去掏出来一沓钱要给齐培田,齐培田说让其拿着,是3000元现金。 (三)被告人杜卫刚的供述:2010年12月份或2011年1月份,其在滑县新区管委会农村事务科工作,还负责中五里屯村的包村工作。一天,中五里屯村委会主任齐培田和会计齐进印到办公室找申某某,申某某请假了。齐培田说村里个别人家的树颗漏登了,明华不在,找其也一样,并拿出写好的名单信纸。因其也在村里查过树,对报补偿款的事也了解,知道是他们在造假。并说你们报这么多,恐怕弄不成。齐培田说已经给领导说过了,领导叫抓紧报。其对着齐培田和齐进印提供的名单填写表格。齐培田粗算一下,大概8万多元,他还想让其再多加些。其说虚报的够多了,并把名单上的树颗少写了点,最后粗算有6万多元。其在表格上签了名字。齐培田走的时候说弄成后给其1万块钱。2011年快过农历新年的时候,其因工作原因给齐培田打了个电话,并问报的树木款批了没有。齐培田说钱已经领过了,并问其在哪里,让其在单位等他。齐培田到其办公室后,从兜里拿出一捆钱,点出5000元钱递过来。其问齐培田领了多少钱,齐培田说6万多元钱,其说那你给百分之十吧。他停顿了一下就又点了1000元钱。其在验钞机上过了过后装起来了。半个月后,焦某到其办公室发牢骚说齐培田和齐进印不仁义。其给齐培田打电话问焦某是否知道这件事,齐培田说找他签字,他没有签,不想给他。其说他知道虚报的事,给他3000元吧。齐培田表示同意。 (四)证人韩某某证言证明:其任滑县产业集聚区副主任,主管田园公司及土地流转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工作。如土地拆迁涉及到地上附着物需要补偿,按照程序,村民土地上相关附着物数量由新区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清点、登记造表、计算补偿款并签字,然后把表格报上来,其签字审批后,呈报郭守勤书记审阅并签字。签完字后,相关表格送到财务科,通知村委会负责人签字、领钱。2010年年底,因为部分被拆迁村民反映土地附着物有漏报、漏补的情况,新区管委会要求对漏报的情况再进行统计后再补报一次。后中五里屯村委会主任齐培田问他们村能报不能,其表示可以,并让他找负责清点的人员。过了几天,新区负责清点土地附着物的一个工作人员领着齐培田到其办公室,齐培田拿着漏报的树木和坟头表格,其签了字。 (五)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新区管委会从各个科室抽调、组织工作人员,负责附着物的清点和统计工作。村里按照附着物实际数量、规格填表并签字,然后将表格报到其所在的田园公司,由田园公司工作人员录入电脑存档、打印。打印出来的表格找领导签字后,交新区财务上报账。2010年11月份,齐培田到其办公室,手里拿着两张表格,说是村里漏报的部分树木和坟头,让给录入电脑。其看了看觉得太多。齐培田说已经给韩主任说过了。表格上也有杜卫刚的签字。其把两张表格要过来,在电脑上录入了。给滑县新区中五里屯村地上附着物树木和坟棺赔偿款表格上的赔偿款数额是依据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其办公室电脑里存有这两份表格。 (六)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中五里屯村的村委会主任齐培田和会计齐进印到其办公室说,他们村有漏报的情况,想着多报几户。其让他们先去填表,填好表其再签字。后他们拿着表格让其签。其看到已填好了名单和树颗的数量,上面有杜卫刚的签字,就说不用其签了。2010年天冷的时候,杜卫刚给说,齐培田领了他村那个漏报树颗的补偿款了,要请吃饭,其没去。过了几天,齐培田到其办公室,给了其3000元钱。 (七)证人齐某癸(2007年2、3月份任中五里屯村党支部副书记,2011年6月份接任村会计)证言证明:中屯村未报坟墓户表上除齐某壬系中五里屯村村民外,其余均不是。 (八)证人齐某A、齐某甲、齐某B、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均证明:他们各家不存在树木漏报的情况,不知道树木补偿款清查登记表的事,也没有在上签字并领款。 (九)从滑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科提取的“地上附着物清查登记表”、“中(五里)屯未报坟墓户”清单。 (十)张某某所提供地上附着物清查登记赔偿款登记表2份,与从滑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财务科提取的表格中产权人、附着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一致,同时显示树木赔偿款62780元,坟墓棺材赔偿款40800元。 (十一)滑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的财物帐页、农业银行支票存根、收款人为齐培田和齐进印的收据证实,齐培田、齐进印已领取款项103580元。 三、2010年9月份和2011年4月份,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经预谋,两次虚报打机井、维修水泵的支出项目,分别从滑县新区管委会骗取8700元和7000元,二人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齐培田的供述:2010年,新区管委会给补助了打井款16400元,在建筑工地上打井,买电线、支付打井费都是从这笔款中支付。后其和齐进印商量向新区管委会申请维修费和打井款,并想多报几眼。齐进印以村委会名义写了打井申请递给了新区管委会,后来新区管委会也批准了。2010年9月份,其到新区管委会领取了打井款和维修费共8700元钱,分给齐进印4350元钱。2011年初,村里建筑工地又打了一眼井,维修了一下之前的井,共花费了2000多元,钱从村集体账上出。2011年4月份,其给齐进印说再写个打井、维修申请给新区要点补助,补助下来后其二人分了。齐进印以村委会名义写了个申请递给新区管委会,管委会也批准了。其到新区管委会领了7000元钱,回来后分给齐进印3500元。 (二)被告人齐进印的供述:2010年八九月份,村里打了一眼新井,用之前新区政府拨付的打井补助款16400元中的钱支付给打井个体户。齐培田说向新区政府申请此次打井款,让其写了一份呈请,与齐培田一起给了新区政府。不久齐培田说领回来钱了,给了其3700元。2011年刚过春节,村里建筑工地上的一眼井突然冒沙,造成了两台水泵被烧坏。齐培田联系了一家打井的个体户,重新打了一眼井,费用从之前新区拨付的16400元的打井补助款中支出。不久,齐培田与其商量向新区管委会申请重新打井和水泵维修的钱。其向新区简单写了一个呈请,申请金额7300元。齐培田在呈请上加盖中屯村委会公章后,交到新区了。过了几天,齐培田说领了7000元打井的钱,并给其3300块钱。 (三)滑县新区中五里屯村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9月27日向滑县新区管委会打井、水泵维修资金补偿呈请一份,金额8700元;于2011年4月7日,向滑县新区管委会打井、水泵维修资金补偿呈请一份,申请金额7300元,批准金额7000元。 (四)2010年9月28日和2011年4月15日滑县新区管委会财务科的记账凭证、支票存根和收据证实,齐培田分别领取打井款8700元和7000元。 四、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事先预谋后,由齐培田采取向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虚报拆迁户名单及截留的手段,骗取、截留取暖费共计17400元,二人私分。 (一)被告人齐培田的供述:其从新区管委会领过两次取暖费,2010年12月6日领31500元,2011年1月13日领29000元。新区管委会对拆迁未安置的村民每户发500元的取暖补助,没有不发或少发取暖补助的规定,每户只能报一次发一次,不因部分拆除而少发、不发。去拿着钱到拆迁户家或在街上碰见他们后,就直接把取暖费给了,大部分都是发的500元,也有个别村民发200元或300元的情况。在两批中屯村已拆迁户名单中,其重复、虚报了二十多户,加上少发给村民的,共多出17400元钱,其和齐进印各自分得一半。因为齐进印是村里的会计,经常跟新区管委会财务上打交道,其重复、虚报的取暖费瞒不住他,并且之前在他住医院的时候,其给他说了重复、虚报取暖费的事,所以也给他分了钱。 被告人齐培田对照中屯村已拆迁户名单详细供认其重复、虚报名单,以及少发取暖费的情况,汇总数额为17400元。 (二)被告人齐进印的供述:2010年11月份,新区管委会对已经拆房的村民,每户都给500元的取暖费。其因为车祸在滑县新区骨科医院住院治疗。齐培田去医院看望时说新区让上报群众的取暖费,其多报了几户,等钱批下来,给其分一部分。其同意了。2011年春节前,齐培田到其家里给了7500块钱,并说多报了一万多的取暖费。 (三)证人齐某C、齐某D、李某甲、齐某E、齐某F、齐某G、齐某H、齐某I、齐某J、齐某K、齐某L、郭某甲、齐某M等人的证言证明:其家中只领过一次取暖费,部分称领到500元,部分称只领过300元或200元,并证实他们都是齐培田到家里或在街上碰见给的取暖费,没有签字或捺手印。 (四)从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财物科提取的中屯村已拆迁户名单(表格两张),上面注明:2012年4月16日9时—12时调查齐培田在2011年1月13日领取拆迁取暖费29000元,齐培田交代二次多报27户,并在拆迁名单上打钩标出。 (五)中五里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村没有叫“齐清某”“齐艰某”“齐进某”“齐春某”“齐军某”“齐中某”“齐进某”的人,有同音叫“齐庆某”“齐建某”“齐军某”“齐忠某”的人。“齐红某”系齐彦某女儿,出嫁十多年。 (六)滑县新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2010-2011年期间,管委会对已拆迁户发放取暖补助,每户标准为500元。不存在因房屋没拆完不发或少发取暖费的规定。 (七)滑县新区管委会财务科证明:未发现中五里屯村2010-2011年拆迁户领取冬季取暖费、有关村民签字按手印名单。 (八)滑县新区管委会记账凭证、农业银行支票存根和收据证明:2010年12月6日,齐培田领取拆迁取暖费31500元。 五、2010年12月,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以给本村齐某保、齐某平盖房为名,向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特困户建房补助款4800元,后二人将该款项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齐培田的供述:2010年12月份,村里有两户叫齐某保、齐某平的兄弟的房子马上就要拆迁。其和齐进印商量以村委名义给新区政府写个特困户盖房补助申请,给他们盖个简易房。齐进印写了申请递给新区政府后,其和齐进印说给他们盖房也不容易,就先从村委会帐上拿了600元钱给他们租了房子。后特困户盖房补助款拨下来,其领了4800元,回来后对齐进印说,已给他们租了房子,把钱分了吧,齐进印也同意,就分了。 (二)被告人齐进印的供述:村里有两个孤儿齐某保和齐某平,2010年冬天因房子被拆,没有住的地方。齐培田说想向新区申请资金,给他们盖两间简易房。其写了呈请,其它事是齐培田跑的。在这期间,村委会想办法在村里找了三间闲置的民房,从村委会账上支了租赁费600元。新区政府拨给特困户补助后,齐培田找到说两个孩子的住宿问题解决了,把钱分了吧。其分得2400元。这笔钱没有在村里下账。 (三)2010年12月12日,以中五里屯村委会名义向上级申请齐某保、齐某平建房补助款的呈请一份。 (四)滑县新区管委会2010年12月15日第82号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2010年12月16日的现金支票存根,滑县新区管委会2010年12月16日的收据一张,证实齐培田收到的齐国保、齐国平的特困户补偿款4800元。 (五)中五里屯村委会证明:村委会出钱给齐某保、齐某平租房居住,但没有盖过简易房。 另查明:2012年3、4月份,滑县新区管委会根据群众举报,安排纪检部门对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的经济问题进行调查,在查账过程中,齐培田、齐进印被通知到新区管委会,针对群众书面反映问题进行了核实,二人供认了本案犯罪事实,齐培田退赃66830元、齐进印退赃51900元,共计118730元。在齐培田、齐进印接受调查期间,杜卫刚退给齐进印3000元。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齐培田、齐进印贪污一案中,发现杜卫刚的犯罪线索,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8日指定文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杜卫刚在接受询问时供认了犯罪事实,后退出赃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出具的证明,证人郭守勤、张国华、关兴涛关于证明情况的证言。 (二)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明。 (三)银行交款单、滑县新区管委会财务科的记账凭证、收据证实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退赃情况。 (四)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收据证实,杜卫刚退款3000元及其它案款缴纳情况。 综合证据有: (一)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杜卫刚的户籍证明,证实三人自然身份情况。 (二)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证实三人任职情况和职责。 (三)被告人齐培田的前科判决书。 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齐培田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的辩解意见。在本案中,被告人齐培田作为村委会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其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有采取欺骗、截留手段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其隐瞒事实、制造假象的骗取行为只是其贪污的手段,其罪行已超出诈骗罪的评价范围。故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其所占有的财物是否在村委会入账,不是区分是否属于公共财物的依据,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被告人齐培田等人将贪污款项取走后,即已犯罪既遂,至于其将所贪污款项送给他人22000元,只是其对赃款的处分,不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辩护人的该两项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杜卫刚的辩护人王某某认为,被告人杜卫刚没有贪污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辩护人王某甲认为被告人杜卫刚没有与齐培田、齐进印共同预谋侵吞、骗取,也没有直接获取公共财产,其与齐培田、齐进印不属于共同犯罪,均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在齐培田、齐进印在让杜卫刚填写表格时,杜卫刚已明知二人意图冒领树木补偿款,且在他们许以好处的情况下,杜卫刚根据二人提供名单制作虚假表格并签字,该情节足以说明杜卫刚与齐培田、齐进印有骗取公共财产的共谋,其利用职务便利制作表格也是三个非法冒领国家补偿款的重要环节,且在齐培田领取补偿款后,杜卫刚主动打电话询问情况,齐培田随即送给其6000元,进行了分赃,杜卫刚还安排齐培田分给知情的焦某3000元。综合其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二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杜卫刚与齐培田、齐进印共同预谋,相互合作骗取公共财产,属于共同犯罪,至于其是否直接获取公共财产,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辩护人王某甲以杜卫刚与齐培田、齐进印不属于共同犯罪、没有直接获取公共财产为由认为其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杜卫刚事先明知齐培田、齐进印骗取公共财产而参与其中,在领取补偿款后分得赃款。辩护人王某某认为其所得6000元与所骗取树木补偿款因果关系不明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杜卫刚的辩护人王某甲认为起诉书认定杜卫刚贪污数额为62720元证据不足,辩护人王某某认为不能证实政府发放该笔款项的辩解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涉案数额为62780元。根据滑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的财物帐页、农业银行支票存根、收款人为齐培田和齐进印的收据,足以证实齐培田、齐进印已领取树木和坟墓补偿款共计103580元。除有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签字确认树木补偿款为62780元外,张某某所提供电子打印表格与从滑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科提取的由杜卫刚填写并签字的“地上附着物清查登记表”内容一致,并显示树木赔偿款金额共计62780元,张某某提供另有一份表格显示坟墓棺材赔偿款为40800元。有证人张某某关于树木补偿款依据省市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计算确定树木补偿款和坟墓棺材补偿款的证言,被告人齐进印和杜卫刚均供述具体的补偿标准的数额由田园公司掌握,齐进印同时供述田园公司的张某某清楚。以上证据足以证实树木补偿款为62780元。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杜卫刚的辩护人分别认为其三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是在滑县新区管委会接到群众书面举报材料后,通知二人到纪检部门进行了核实;杜卫刚在得知齐培田、齐进印因经济问题被调查后,仅向有关领导承认了没有对齐培田、齐进印所报附着物情况认真核对的事实,对齐培田、齐进印许以好处,其事后参与分赃的事实并未如实反映,在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安阳市检察院指定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并通知其接受调查后才如实供述。故三人行为均不符合自首的规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作为村民委员会干部,在协助政府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骗取、截留政府补偿、补助资金和相关费用共计141480元;被告人杜卫刚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补偿款62780元。三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归案后即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了自己所得赃款,均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齐培田、齐进印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被告人杜卫刚在伙同齐培田、齐进印共同贪污树木补偿款的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退出了赃款,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杜卫刚认为其所起作用较小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培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被告人齐进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三、被告人杜卫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齐培田的刑期从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被告人齐进印的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被告人杜卫刚的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 四、三被告人已退赃款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梦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