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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37号 罪犯刘书印,男,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090号刑事判决,以刘书印犯破坏电力设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37号
罪犯刘书印,男,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090号刑事判决,以刘书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两罪合并后,总和刑期为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2011年5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书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书印有下列犯罪事实: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事实。2006年7月31日夜,被告人刘书印伙同他人窜至南召县马市坪乡南坪村陈家庄组被害人选矿厂,将该矿正在使用的一台变压器中的铜芯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600元)。二、盗窃的犯罪事实。2006年5月和8月,被告人刘书印伙同他人三次窜至南召县城关镇、留山镇盗割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分别为:30对通讯电缆线800米(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6015元)、30对通讯电缆线400米(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3008元)、50对通讯电缆线400米(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4288元)。
原审判决的罚金3000元,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书印已缴纳。
罪犯刘书印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6月、2013年4月分别被记功一次,2013年10月、2014年3月分别被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书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书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代理审判员  宋 娟
人民陪审员  王东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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