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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61号 罪犯陈立明,男,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舞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明犯合同诈骗罪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执字第61号
罪犯陈立明,男,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舞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住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立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6日,被告人陈立明伙同妻子刘某某,以借款做生意为名,用假房产证作抵押向被害人杨某某借款15万元,被害人向其卡上转了14万元,扣除了前三个月借款利息1万元。该借款被用于归还被告人陈立明夫妇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借款和其他支出后,至今未予偿还。
罪犯陈立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两次,确有悔改表现。原判罚金20000元该犯未予缴纳。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立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立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平
审 判 员  张占帅
人民陪审员  王东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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