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长太、任军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1999-164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长太,男,195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任军营,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1999-164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长太,男,195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任军营,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长太、任军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5月10日作出的(1998)汝经初字第992号经济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1998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8)汝经初字第992号经济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延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