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03-59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海申,男,195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赵丙禄,男,1954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杨小勇,男,1973年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申、赵丙禄、杨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9月10日作出的(1999)汝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02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9)汝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延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