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03-907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跃军,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平现,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武信,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石磙,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跃军、张平现、张武信、张石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5日作出的(2003)汝经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0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3)汝经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