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24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潘广臣,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山西来祥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红杰。 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山西来祥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汝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汝工商处字(2013)第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经过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汝工商处字(2013)第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亚伟 二O一五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