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楚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单现周,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教师。 被告张满良,男,1957年02月28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单现周诉被告张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原告单现周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现周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现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单现周负担。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