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城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乔某某,女,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晓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