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127号 原告陈帅,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原县老面粉厂家属院。 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项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首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茹,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与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项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帅申请追加被告,此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元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魏国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金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