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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佳敏与被告周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635号 原告李佳敏,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刘刚,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南顿镇。 本院在审理李佳敏与被告周刘刚民间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635号

原告李佳敏,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刘刚,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南顿镇。

本院在审理李佳敏与被告周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敏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佳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佳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收取原告287.5元,退回原告287.5元。

审判员  韩瑞静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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