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635号 原告李佳敏,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刘刚,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南顿镇。 本院在审理李佳敏与被告周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敏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佳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佳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收取原告287.5元,退回原告287.5元。 审判员 韩瑞静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金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