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新峰与被执行人董乾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徐新峰,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太平乡张庙村俭庄14号。 被执行人董乾坤,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太平乡太平西村13号。 申请执行人徐新峰与被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徐新峰,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太平乡张庙村俭庄14号。
被执行人董乾坤,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太平乡太平西村13号。
申请执行人徐新峰与被执行人董乾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新峰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写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董乾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徐新峰撤回对被执行人董乾坤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兵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