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徐新峰,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太平乡张庙村俭庄14号。 被执行人董乾坤,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太平乡太平西村13号。 申请执行人徐新峰与被执行人董乾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新峰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写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董乾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徐新峰撤回对被执行人董乾坤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