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06号 原告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克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树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亢银忠,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子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代理审判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靳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