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61号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超,系郑州市二七区万合服饰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诉被告韩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