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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惠敏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惠敏,男,1969年2月9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惠敏,男,1969年2月9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惠敏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孙召鹏

审判员  龚 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向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