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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晓贵诉被告荥阳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荥阳电视台、荥阳市医药公司、荥阳市医药公司新特药商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8号院11号楼4号,系原告马晓贵之妻。 被告荥阳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8号院11号楼4号,系原告马晓贵之妻。

被告荥阳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被告荥阳电视台。

被告荥阳市医药公司。

被告荥阳市医药公司新特药商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诉被告荥阳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荥阳电视台、荥阳市医药公司、荥阳市医药公司新特药商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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