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26号 原告郑某某,女,出生于1980年8月2日,汉族。 被告霍某某,男,出生于1977年11月2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