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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忠会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商金初字第69号 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白羽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宋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红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姜忠会。 被告:田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商金初字第69号
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白羽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宋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红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姜忠会。
被告:田红军。
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忠会、田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薛锋、人民陪审员何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红宇和被告田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忠会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5日,被告姜忠会在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坪支行(原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借款50000元,期限一年,月利率10.92‰,被告田红军提供担保。2013年2月16日,被告偿还25000元本金及利息,下欠25000元未偿还本息,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针对其诉请举证如下:
1.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书、客户提款申请书、查询授权书、担保承诺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姜忠会在原告处借款,并由被告田红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寨根乡桑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姜忠会长期外出打工,无固定住所。
3.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其债权债务均由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被告姜忠会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被告田红军辩称:该款是姜忠会贷的,田红军担保的。田红军用了其中25000元,本金及利息现已付清,下余25000元本金及利息应该让姜忠会还。
被告田红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被告姜忠会以种植香菇为由向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5月5日止,双方约定贷款月利率为10.92‰,并由被告田红军以连带责任保证形式提供担保。2013年2月16日,二被告偿还了25000元本金及利息,下欠25000元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由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公司变更登记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忠会、田红军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姜忠会未如期还清借款本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田红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下欠25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后更名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下欠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忠会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忠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0.9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被告田红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支付),合计985元,由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60元,被告姜忠会、田红军承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宏钊
审 判 员  薛 锋
人民陪审员  何 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