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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杨某某与宋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402号 原告宋某甲,男,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女,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长林,系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乙,男,198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402号

原告宋某甲,男,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女,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长林,系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乙,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杨某某与被告宋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以二原告以需要找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甲、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甲、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斌

人民陪审员  崔松山

人民陪审员  常百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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