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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8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2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11月26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8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2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11月2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4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从2011年8月份通过陈某某(已判)开设代理账号(代理账号100244,占70%后庄股份),开始经营自己犯罪网络,在网络上设置下级代理及会员账号接受投注,发展代理及会员云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任某某、卢某某、李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张某某经营自己犯罪网络运行中,总投注押码14,729,700元人民币,洗码费117,438.80元人民币,发展代理人员及会员共占股收益814,093.84元人民币,获取利润分成总收益931,532.64元人民币,上交赌场公司收益348,897.36元人民币。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同案人陈某某、云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卢某某、李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人照片,远程勘验笔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并提请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其辩解称,按照其所占股份比例应得利润是50万左右,但其与下级代理任某某尚未结算,他尚欠其46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从2011年8月份通过陈某某(已判)开设代理账号(代理账号100244,占70%后庄股份),开始经营自己犯罪网络,在网络上设置下级代理及会员账号接受投注,发展代理及会员云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任某某、卢某某、李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张某某经营自己犯罪网络运行中,总投注押码14,729,700元人民币,总盈利是1,280,430元人民币。上交赌场公司收益348,897.36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所得千分之九的洗码费是117,438.80元人民币逐级返还给其下一级代理,而其发展代理人员及会员共占股收益814,093.84元人民币中,按照利润分成,百分之三十利润分成交给上一级代理陈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实际获取利润收益569,865.69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8月17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退交违法所得15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2011年8月份开始经营、担任“新港澳”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代理,其通过上线陈某某开了一个100244的代理账号,这个代理账号可以设置、管理下级代理和会员账号,其发展的下级代理和会员玩家取得的总收入,其占后台股70%,发展代理及会员云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在这期间,其总投注押码14,729,700元人民币,洗码费按照千分之九的约定要返还给其下一级代理,这部分钱其没有得到,且在其所占股总收益814,093.84元人民币中,有百分之三十的利润要交给上一级陈某某,因此,其实际分得利润在50万元左右,而其下一级代理任某某还没有和其结算,尚欠其46万元。
2.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利用“新港澳百家乐”赌场发展代理及会员赚钱,张某某是其发展的下一级代理,占股百分之七十,收益814,093.84元人民币,抽水费0元,洗码费117,438.80元人民币的事实。
3.同案人云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9月份其先通过张某某进入新港澳百家乐网站,获得一个账号和密码,之后其开始进行赌博网站代理,其发展了三个会员,从中提取“抽水”、“洗码”利润,后来张某某嫌其结账不及时就不让其用他的账号了,之后其又与王某某一起管理赌博网站代理账号从中赚钱的事实。
4.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在2011年其和云某某一起担任新港澳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代理赚钱的事实。
5.同案人任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其通过张某某的账号在新港澳百家乐赌博网站上参与过一次赌博投注,输了三千元的事实。
6.同案人卢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张某某介绍其在新港澳网站上赌博,刚开始是在,张某某给了其一个账号和密码,之后其就在该网站投注赌博,但从未赢过,共输了4000元的事实。
7.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其通过张某某给的新港澳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参与赌博的事实。
8.辨认笔录及辨认人照片,证实经卢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的辨认,确定张某某是给他们提供赌博网站账号的人。
9.远程勘验笔录,证实在http://www.20110502.com赌博网站上,勘验出的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的100244代理账号下的子代理账号、会员账号、充值提现及结算报表。
10.在逃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1月1日被上网追逃。
11.抓获证言,由嵩山路治安大队三中队民警贾军辉、王富军出具,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2013年8月17日被抓获归案。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接收投注,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所犯开设赌场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交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军营审判员余照利
人民陪审员 杨   爱   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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