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龙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吕少玲,女,1986年7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瑞平,濮阳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艮录。 被告段艮录,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玉会,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系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吕少玲诉被告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段艮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瑞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段玉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份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段艮录和被告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共欠款472000元,两被告并于2013年8月17日、2013年8月19日、2014年4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据,2014年1月30日偿还借款1500元,下欠4705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被告总是一拖再拖,不履行偿还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705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法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借据没有异议,利息现在不能给具体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双方结算,先后分别于2013年8月17日、2013年8月19日、2014年4月2日被告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段艮录向原告出具借条三张,并加押了被告公司印章,借款金额分别为75000元、23000元、374000元,共计472000元。2014年1月30日还款1500元,并在2013年8月19日借条上注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3张、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按双方约定向被告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7050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利息自原告提起诉讼主张之日起计算,原告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段艮录共同偿还借款,因原告诉称被告借款是因为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周转不灵,而且借条上注明借款单位为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可以认定,被告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被告段艮录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名,应视为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段艮录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少玲借款人民币470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8元,由被告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献堂 审判员 雷 扬 审判员 殷晓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靖永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