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22号 原告贾亚杰,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哲祥,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原告贾亚杰不服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亚杰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亚杰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亚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亚杰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高 青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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