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3号 原告:程赛峰,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亮,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赛峰诉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赛峰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赛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赛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赛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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