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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85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85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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