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85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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