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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斌、殷月季与王晓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49号 原告:张海斌,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明,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殷月季,女,1963年9月28日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49号

原告:张海斌,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明,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殷月季,女,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明,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晓敏,女,汉族,1970年1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斌、殷月季诉被告王晓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斌、殷月季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斌、殷月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海斌、殷月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海斌、殷月季负担。

审  判  员  张郑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李帅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