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140号 原告:徐乾,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张晓东,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乾诉被告张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乾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应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少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