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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宝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中原西路门诊部(仁记体检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173号 原告河南宝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丽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淑霞,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福刚,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173号

原告河南宝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丽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淑霞,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福刚,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中原西路门诊部(仁记体检院)。

原告河南宝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中原西路门诊部(仁记体检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宝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从2011年8月开始存在医疗设备及耗材的买卖关系,也存在未结算的货款。2011年11月3日和2012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又分别签订总金额183617元和637400元的理疗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不锈钢过滤器、动态心电等医疗设备,合同就交货日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货物运至被告指定的地点,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履行了约定的供货义务,另外,应被告要求,原告还陆续向其供应了三蒸水、三蒸水桶等医疗用品和设备,但是被告却未向原告及时支付货款,对之前未结的货款也迟迟不予清偿。另外,2010年5月5日,案外人郑州和嘉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实验室设备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郑州和嘉科贸有限公司向被告供货实验室设备。该合同履行后,郑州和嘉科贸有限公司向被告供货实验室设备。该合同履行后,郑州和嘉科贸有限公司形成了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债权总额为510000元。2013年3月20日,郑州和嘉科贸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协议转让给原告,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到被告。基于上述事实,2013年3月25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共计839195元,其中包括郑州和嘉科贸有限公司转让给原告的510000元。双方对账后,被告对原告提出协商还款事宜迟迟不予响应,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是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付款。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疗设备及耗材款839195元、利息79724元,总计91891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中原西路门诊部(仁记体检院)”已于2012年变更为“郑煤集团总医院中原西路门诊部(仁记体检院)”,原告以变更前的主体为被告起诉不适格,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宝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广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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