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020号 原告郑州多惠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瑞锋,该公司法务。 被告刘勇,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多惠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多惠达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多惠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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