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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羽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709号 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建斌、胡涛,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羽棚,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709号

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建斌、胡涛,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羽棚,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羽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