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4号 原告许汇川,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佩爔,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彩荣。 原告许汇川与被告贾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汇川诉称,2014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月息18‰,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止,按月结息,到期归还全部本金和最后月度利息,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本金和利息。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违约金5万元,以上共计105万元,同时判令支付2014年12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但本案起诉状所列被告的信息原告无法确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提供有关线索,其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汇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广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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