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66号 原告郑州广源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欧亚达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乾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广源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欧亚达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广源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77元,减半收取4788.5元,另4788.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郑州广源铝业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沛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