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96号 原告陈国强,男,1955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亮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5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保龙,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宝林,河南信心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祖正东,男,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诉被告郑州亮鑫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国强负担。 审 判 长 陈亚红 人民陪审员 花淑云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艳梅 |